組織介紹 ∣ 本會章程 ∣ 人物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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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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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會會員區分為:
正式會員:凡認同本委員會宗旨之個人,年滿二十歲,經由本委員會會員一人以上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切結書,經委員會議通過,繳納入會費後為本委員會之正式會員。
預備會員:凡認同本委員會宗旨之個人,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歲者,經由本委員會會員一人以上之介紹,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後,填具入會申請書、切結書,經委員會議通過,繳納入會費後為本委員會之預備會員,年滿二十歲後直接成為正式會員。
短期會員:凡認同本委員會宗旨之個人,年滿十二歲,經由本委員會會員一人以上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切結書,經委員會議通過,繳納入會費後為本委員會之短期會員,會員資格為一年,欲成為正式會員必須重新申請、繳納會費,惟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歲在申請入會前,應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臨時會員:年滿十二歲,為嘗試了解本委員會活動者,填具入會申請書、切結書,繳納入會費後,在本委員會指定專人陪同下,得參加本委員會舉辦之訓練課程,為本委員會之臨時會員,惟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歲在申請入會前,應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欲成為正式會員必須重新申請、繳納會費。
榮譽會員:凡認同本委員會宗旨之個人,且對本委員會有功者,得由本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委員會議議決通過後成為本委員會之榮譽會員。
二、

本委員會會員之權力如下:
1. 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2. 選舉權、被選舉權。
3. 罷免權。
4. 優先參與本委員會活動及享受本會所提供服務之權。
5. 其他應享之權利。

前項規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不適用於預備會員、短期會員、臨時會員、榮譽會員。

三、

本委員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1. 遵守本委員會章程及決議。
2. 擔任本委員會所指派之任務。
3. 繳納會費。
4. 參加本委員會各種例會。

四、 本委員會會員非經本委員會授權,不得代表或以本委員會之名義對外發言或參予活動。
五、 本委員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而致危害本委員會之情事者得經委員會議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六、

本委員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死亡。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3. 喪失會員資格者。
4. 以書面敘明理由聲明退會者。
5. 連續二年不繳會費者。

七、 本委員會經出會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二月 廿四日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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