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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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委員會除上級指導單位外,以本委員會委員會議為最高權力機構。 |
二、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選舉與罷免委員。
2.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
3.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4. 檢討上屆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執行。
5. 聽取當年度之會務報告。 |
三、 |
本委員會設委員會議,並設置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一人,委員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選舉應以普通、平等、無記名投票之方法進行之,但當選委員有認捐及籌措本委員會經費之義務。 |
四、 |
委員會議之職權如下:
1. 制定修改章程。
2. 選舉、罷免主任委員及議決主任委員之辭職。
3. 執行本委員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及會員大會之決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4.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5. 審定會員之資格。
6. 議決聘免工作人員。
7. 經費之籌劃。
8.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及準備金之動支。
9. 其他應執行事項。 |
五、 |
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中選舉一人,報經嘉義市體育會常務理事會核備後出任,其任期與嘉義市體育會理監事同,對外代表本委員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
六、 |
本委員會設置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由主任委員提名,委員會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聘任之。 |
七、 |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之任期同嘉義市體育會理監事,得連選連任,但主任委員除因特殊狀況經委員會議議決外,原則上僅得連任一次。 |
八、 |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之任期屆滿前三十日應由主任委員召開會員大會,改選次屆委員,其候選人應於會員大會召開前十五日完成登記手續,並由委員會將登記名冊連同開會通知寄送應出席人。 |
九、 |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均為無?職。 |
十、 |
委員有下列情勢之ㄧ者應即解任:
1. 出會者。
2. 被罷免者。
3.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4. 自行請辭者。 |
十一、 |
本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至二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本委員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由主任委員聘任之。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委員會各項會務,其解聘需經委員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生效。 |
十二、 |
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在總幹事之下分設若干組,各組得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二人由總幹事遴選報請主任委員核定後聘任之,各組承主任委員之命,受總幹事之指導辦理該組日常業務。 |
十三、 |
委員會必要時得設顧問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聘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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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二月 廿四日 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