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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委員會舉行各種會議須請嘉義市體育會派員列席指導,並將會議紀錄十日內送嘉義市體育會備查。 |
二、 |
本委員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但如委員會過半數委員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ㄧ以上之請求應即召開會員大會。 |
三、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四、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會員之除名。
2. 委員之罷免。
3. 重大財產處分。
4. 團體之解散。
5.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五、 |
本委員會舉行會議如下:
全體委員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全體委員會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除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委員會視實際情形定期舉行幹事部會議,由總幹事召集之,唯不得少於六個月。 |
六、 |
委員會議不得委託出席;委員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 |
七、 |
本委員會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應出席人,委員會議之召開,除臨時會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應出席人,所有會議須於通知函中敘明會議討論事項。 |
八、 |
本委員會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每年度應提出向委員會議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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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二月 廿四日 修訂 |